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平台发布“贩卖**文凭”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苏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被害人苏某某添加微信沟通,后骗取被害人苏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购买“文凭”的款项4400元,并断绝与被害人苏某某的联系。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苏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和提取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林楸璇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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