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对其重新监视居住。被告人陈某某2017年4月25日因诈骗罪被双辽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借款花费350元购买一本房屋产权证号为002765假房产证,之后陈某某利用这本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从张某某处抬款5万元,约定3个月还款,约定利息7分,扣除利息1.05万元,实际陈某某向张某某借款3.95万元。到期后陈某某仅还款500元,其朋友张某某帮忙还款5000元,其余钱款至今一直未偿还。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实际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证书;2.书证: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协议、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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