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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申报洮南市**林场危旧房改造时,伪造报送档案;2014年6月10日,陈某甲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8000元。案发后,陈某甲将赃款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  崔宇

(院印)

2020年8月29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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