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汉族,大专文化,庐江县**镇**社区妇联主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傅某某(另案处理)唆使,利用其任职庐江县**镇**村妇联主任之便搜集辖区内孕产妇资料,在明知他人利用该资料办理假生育保险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仍将搜集的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夏某某、程某某、柯某某、夏某某的孕产妇结婚证、准生证、出院小结等资料交给傅某某(另案处理),后由傅某某将资料邮寄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再由王某某伙同陈某丙(另案处理)在杭州市办理虚假的孕产妇的生育保险并领取生育保险金207315元,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4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某某现已退还赃款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缴款书及情况说明、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刑事判决书、杭州出界贸易有限公司生育申报名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傅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程某某、陈某甲、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生育保险金,仍然为他人提供相关资料,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现已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陈孟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联系方式:136372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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