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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44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刷卡套现,陈某某欲骗取张某某钱款,便答应。后,陈某某让其朋友阮某某将收款二维码发给自己,自己再转发给张某某。张某某用支付宝扫描该二维码从其信用卡支出人民币20000元。阮钰华收款后转给陈某某人民币19700元。陈某某得款后,不再与张某某联系。同年1月31日晚张某某电话报警。同年4月22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陈某某亲属代其向张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0元,张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已退还赃款,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德傲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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