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广东省电白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梁某某(另案处理)以帮助他人代练上分王者荣耀的为由,骗取他人微信号及密码,后冒充微信主人向好友群发借钱消息,使用陈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他人钱财,共计8850元,后由陈某乙取出赃款,获得15%好处费。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向陈某乙提供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诈骗资金,骗取高某某、兰某乙、陈某丙、张某某、萧某某、陈某丙等人共计3950元,并获得陈某乙给予的6%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号信息及转账信息、陈某乙取款图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领条、陈某甲微信截图及郑某某提供截图、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乙、梁某某、兰某甲、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兰某乙、陈某丙、萧某某、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陈某乙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向他人提供资金结算账户,骗取他人钱财3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
检 察 员 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杜金洪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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