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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公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6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住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室,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4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19年1月22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4月30日至5月14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5月14日至6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买成品柴油储存赚取差价的事实,让被害人涂某乙投资并许诺给其分红。被害人涂某乙为投资获利,于2017年6月24日至7月5日期间多次给陈某某转账共计60万元,以上资金均被陈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归还涂某乙15万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涂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买成品柴油储存赚取差价的事实,采用让他人投资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冒星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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