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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能够为他人代练游戏号、升级装备的事实。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支付代练费用、购买刷装备软件费用、游戏账号解锁费用等为由,骗取李某某、匡某某、彭某某、闫某某、邢某某、储某某、于某某人民币共计12371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匡某某、彭某某、闫某某、邢某某、储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亮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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