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5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月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街**村**街**巷**号**室内,通过微信软件发布销售头盔的虚假消息,后与被害人董某某取得联系,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编造自己有现货、货品经检验合格、货品畅销欲购从速、付完定金即拍暗语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于2020年7月5日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桂龙
检察官助理:王聪璐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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