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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532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甲,女性,199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诈骗罪,且正在哺育未满一周岁的婴儿,于2019年5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至5月底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甲认识,谎称自己是南海区人民医院的医生与其交往。4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铂顿城万米酒店,捏造自己因被害人而怀孕要做人流以及家中祖母生病用需钱等事实、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5000元。4月30日至5月4日期间,再次以祖母生病的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4000元。  

2019年3月20日至5月底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文某某认识,谎称自己是南海区人民医院的医生与其交往。4月14日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小区,捏造自己因被害人而怀孕要做人流以及需为医院购买医疗器械等理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甲、文某某的陈述;4.证人谢某某、李某乙、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2019年1211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南海区**房,联系电话18575******;

    2.卷宗贰册、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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