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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2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证人罗某某是同事,陈某某经罗某某介绍与被害人黄某某进行车辆买卖。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的丈夫植林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乙方陈某某以人民币24800元的价格将粤QTP****小汽车(车辆所有人:朱某某英)卖给甲方植林某某,约定陈某某配合植林某某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协议当天,陈某某将车辆交付给植林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向证人罗某某借款24800元,由罗某某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陈某某支付车款。后陈某某多次以借口推托不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2019年4月7日,陈某某以拉货为由向黄某某借用粤QTP****小汽车,黄某某答应后由罗某某将车辆交给陈某某。2019年4月8日,罗某某发现陈某某已清空其在公司的物品并辞职。此后,陈某某将手机关机,将黄某某的电话和微信拉黑,拒绝回复罗某某的微信,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并将涉案车辆开回阳江市。经鉴定,涉案的粤QTP****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0月24日,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屋芳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查扣涉案的粤QTP****小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得能等人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罚,于2020年2月12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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