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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2月4日始,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现货或能购买到大量口罩的信息。被害人钟某某、蔡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甲、方某某、李某乙、黄某丙等人看到消息后纷纷转款给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口罩。从2020年2月12日始,被告人陈某某陆续收到上述被害人订购口罩货款471775元,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将上述货款用于订购口罩,而是将大部分的货款用于赌博,至案发时挥霍一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钟某某见到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卖的信息,于是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18500元求购口罩,被告人陈某某收到被害人钟某某上述货款后,于当晚将其中的18000元充值到赌博平台进行赌博;2月14日至15日,被害人钟某某再次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185925元购买口罩,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货款后,又充值到赌博平台挥霍一空。

2.2020年2月18日凌晨,被害人黄某甲见到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卖的信息,于是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5.7万元求购口罩。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货款没有用于订购口罩,而是用于赌博挥霍。

3.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方某某经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协商后,通过支付宝将人民币8万元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求购口罩。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货款没有用于订购口罩,而是用于赌博挥霍。

4.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李某甲见到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卖的信息,遂将订金人民币4万元转账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货款没有用于订购口罩,而是用于赌博挥霍。

5.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黄某乙见到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卖的信息,遂将货款人民币4万元转账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货款没有用于订购口罩,而是用于赌博挥霍。

6.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蔡某某见到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卖的信息,遂将货款人民币41850元转账给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未能按期发货,经被害人蔡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陈某某于2月18日退还10000元,剩余货款用于赌博挥霍。

7. 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李某乙将购买口罩的订金人民币18500元转账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款项没有用于订购口罩,而是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钟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国良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话卡五张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5.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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