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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村**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通过虚构自己患有癌症需购买药物治疗及母亲过世,欲将母亲留给其的房产转让并过户给事主区某某的事实,由陈某某自己一人分饰“房屋中介”和“来帮律师事务所”身份,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诈骗区某某,区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将钱财转账到陈某某的微信钱包和银行卡,共计186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区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指认、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谢荣丽

2020年10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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