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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甘某某(另案处理)以古币交易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的情况下,仍与甘某某合谋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000元,陈某某从中获利8000元。

2、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胡某某(另案处理)以古币交易为由诈骗被害人符某某的情况下,仍与胡某某合谋以收合同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符某某人民币5000元,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000元、符某某人民币27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微信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符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5、对案笔录、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检察卷1册,光盘一个。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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