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8日 、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1日,被害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桐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遂先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及胡某某,谎称自己在司法机关内有熟人,有能力托人走关系让被害人刘某甲免于刑事处罚,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信任。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以托人走关系等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人民币共计61万元,后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归还欠款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租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强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萍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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