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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机关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口罩出售的情况下,虚构有口罩的事实,在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信息,诈骗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950元,其中22000元转账给好友钟某某,24950元被其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1日,被害人张某某看见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双方私加微信后,商定张某某从陈某某处购进口罩2000个,共计3150元。为取得张某某信任陈某某通过网络搜索空包快递,给张某某发送一个虚假快递单号,张某某见快递信息后将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

2、2020年4月22日,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微信看见被告人陈某某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双方私加微信后,商定韩某某从陈某某处购进口罩6000个,共计10200元。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陈某某向被害人提供了其网络赌博平台提供的交通银行卡号。陈某某在收到韩某某支付的货款后,为拖延时间陈某某通过网络搜索空包快递给韩某某发送了一个虚假快递单号。

3、2020年4月23日,被害人过某某看见陈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卖口罩信息,双方私加微信后,经商议过某某从陈某某处购进24000个口罩,共计33600元。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陈某某向被害人提供了其网络赌博平台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号。过某某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后,为拖延时间陈某某通过网络搜索空包快递给过某某发送了两个虚假快递单号。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陈某某家属、钟某某家属已退还赃款46950元,发还上述被害人,取得被害人韩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过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三人现金人民币469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互联网以销售防疫物资为由多次实施诈骗,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9张

3.财物移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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