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找工作,因经济困难,想利用微信以女性身份和人谈恋爱骗钱,遂通过微信(昵称“**”,账号:cp16********)查找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害人王某某(昵称“**”,账号“wangyi19890608)并成为微信好友,后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名叫“郭某某”系江西理工大学女学生,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与被害人王某某以恋人关系进行网络交往。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20日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去上海实习需要交通费、在上海出了车祸需要费用治疗、父母生病住院需要治疗费、父亲死亡需要丧葬费、弟弟生病需要治疗费等理由向王某某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259651.72元,尔后将诈骗所得用于唱歌、旅游等消费活动。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9时左右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宾馆**室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至目前,尚未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3.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视频等;5.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微信聊天记录光盘3张、支付宝数据光盘1张、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数据光盘2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