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汉族,初中毕业,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办事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固始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8000元,用于其本人网络赌博;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分多次共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129000元,用于其本人网络赌博。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桂成东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喜东
检察员:刘玉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43页;单页材料8页。
3.证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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