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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XX,男,1962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2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路XXX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陈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 2020年1月9日、3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9日、4月21日侦查机关两次补查重报。期间,2020年3月9日、5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被告人陈XX利用担任封丘县XX公司经理之便,将其妻秦X的劳动关系以“秦X1”的身份信息从封丘县人民医院转到封丘县XX公司,2013年7月,秦X从封丘县人民医院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2012年2月、3月份,被告人陈XX使用亲友李XX的照片办理了“秦X1”的虚假身份证件,补交“秦X1”在封丘县XX公司的养老保险费用,为“秦X1”办理退休手续后,自2012年3月至2017年11月,代替“秦X1”从封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115126.55元人民币。2017年11月,被告人陈XX未让李XX年度认证而不再领取养老保险金。

被告人陈XX于2019年5月5日向封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出全部赃款,并于2019年5月18日向封丘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说明了本案事实。封丘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后,被告人陈XX于2019年9月4日再次向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封丘县监察委员会证明、封丘县商业局文件;封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及养老保险费用交纳、发放情况统计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封丘县人民医院证明、秦X工资及养老金发放表;秦X户籍证明、真假身份证复印件及补录信息;“秦X1”办理养老保险的材料;养老金退保申请、交款单、银行交易流水及封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说明等书证;

2.证人秦X、李XX的证言;

3.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1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回社保部门,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后又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镇XX路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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