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慧忠,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决)结伙运营“奥迪国际”博彩赌博平台,并先后雇佣田某某、陈某丁、吴某某、张某甲、谢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拉手参与其中。在平台运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财务,制作员工业绩表,负责向被害人推荐二维码上下分,资金流转及记账,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以虚假人设身份在网络社交平台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在交往中引诱被害人至上述平台进行博彩交易,并对被害人的交易过程进行引导,以此方式占有被害人的钱财。现已查明,陈某乙、陈某丙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占有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天波物流的被害人张某乙及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刘某乙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4万余某某。
2019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灵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借记卡账户明细、聊天记录截图、U盘信息截图及微信、支付宝绑定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乙、李某甲、刘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及非本案共犯陈某乙、陈某丙、田某某、陈某丁、吴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赌博平台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陈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2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