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洪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2********,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1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1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2014年6月20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1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5日退回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限分别自2019年12月16日至30日、2020年2月15日至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商谈约定陈某某以9500元/吨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三台变压器,随后,陈某某找到被害人马某某,并口头约定以8300元/吨的价格转手三台变压器给他,马某某当日转账支付给陈某某3万元定金,陈某某收到定金后向李某某支付定金2万元。同月18日,陈某某以其在江西走不开为由,委托第三人张某某带马某某给变压器过磅后,马某某以转账方式向陈某某支付购买变压器尾款12.28万元。陈某某收到货款后并未将剩余货款支付给李某某,马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在被害人马某某的追讨下,陈某某5月18日通过张某某以及直接向李某某的银行卡转账3万元,后陈某某陆续多次以银行卡、微信转账等方式退还马某某8.13万元,目前还有2.1万元未退还。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福建省上杭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计13.2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灵小玉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6册,光盘5张_;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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