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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1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探探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互加微信(陈某某的微信号为******,王某某的微信号为******)。在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中,陈某某谎称自己系男性,名叫“陈聪”。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陈某某虚构没有钱安葬爸爸、身体生病需要治疗、打伤人需要住院费等事实,博取王某某的同情和信任,并以此为由向王某某要钱,王某某先后分18次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宝扫码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某113900元。陈某某将该笔钱用于为父亲治病、归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和购买彩票等,挥霍殆尽。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街道**村**路**号的家中被永嘉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11.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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