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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号,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虚构系江苏省响水县某养殖场业务经理,以购销玉米为名,在明知每车玉米均赔付运费的情况下,从被害人余某某处多次购买7车玉米,价值84万余元。陈某甲将玉米销售给江苏省响水县**养殖有限公司,该公司向陈某甲支付全部玉米款。陈某甲向余某某支付58万元玉米款后便不再支付,剩余玉米款由陈某甲赌博输掉。截止目前,陈某甲共诈骗余某某26万元玉米款。

2016年2、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赔付运费的情况下,以每斤玉米0.88元、0.87元不等的价格从夏邑县**乡**村的王某甲处购买4车玉米,价值30万余元。陈某甲以购买价格销售给江苏省响水县**养殖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已向陈某甲支付全部玉米款的情况下,陈某甲支付给王某甲15万元后,以赌博输钱和江苏省响水县**养殖有限公司未支付玉米款为由不再向王某甲支付玉米款。截止目前,陈某甲共诈骗王某甲15万余元玉米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余某某卖给陈某甲玉米记录复印件一份、江苏**养殖有限公司入库凭证七张、陈某甲付给余某某玉米款情况汇总表、余某某农村信用社、农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王某乙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欠条、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闸北派出所抓获经过、 淮安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王某甲卖给陈某甲四车玉米记录复印件、江苏**养殖有限公司入库凭证四张、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江苏省淮安市农行提供的陈某甲的农行卡资金交易记录显示王某甲的汇款情况、社员借款凭证;

2.证人王某乙、沈某某、种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峰

检察官助理:陈升达

2020年6月29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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