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东城雅苑*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12月30日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柳某某(均已判刑)成立用以推广海外医疗项目实施诈骗的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托公司),公司由区域经理通过各地代理商联合众多美容院老板利用自身客户对其信任物色诈骗对象,筛选优质客户,以“免费体检的高端旅游”名义将被害人骗至泰国、马来西亚、阿联酋等地的著名医院体检和就诊,而唯托公司安排乔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刑)冒充医院的医学专家教授,采取恶意解读伪造的医院体检报告的方式,谎称被害人有重疾趋势,同时代理商、美容院、唯托公司员工一起与假教授对被害人“下危机”,使被害人对自身身体状况陷入错误认识并产生恐惧,被迫接受假教授开出的几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的治疗方案,唯托公司用自行购买并更换标签的廉价保健品充当治疗药品。事后,按照唯托公司30%、代理商20%、美容院47%、假教授3%的提成比例分成。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从事宁化县女人话题化妆品店经营过程中,得知唯托公司有海外医疗项目,如为该项目物色客户可分得客户“治疗费”47%的分成,于是陈某某决定参与该海外医疗项目。而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唯托公司提出的“客户有经济能力、身体不能患有疾病、职业是做生意、公检法和医生职业不能去”为条件筛选出客户熊某某,隐瞒真相向熊某某谎称带其参加“免费体检的高端旅游”,同时将被害人熊某某的个人信息、健康情况、经济实力告知唯托公司福建地区区域经理叶某某(另案处理),以便制作出包含“预售目标”、“冲刺目标”的客户分析表。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熊金英骗往泰国曼谷,到达泰国当天陈某某参加了将排除客户在外的会前会,会上唯托公司人员明确要求陈某某等陪同人员要隔离客户、隐瞒真相、促成交易等。次日,陈某某陪同熊某某参加假教授乔某某、何某某开展的健康讲座,为见诊做好前期铺垫。2017年4月16日,陈某某陪同熊某某见诊假冒教授乔某某,乔某某通过恶意解读熊某某的假体检报告,谎称被害人熊某某身体患有癌症趋向、心脑血管硬化、重金属超标等疾病,使被害人熊某某对自身身体状况陷入错误认识产生恐惧,以治疗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72.5万元。在泰国期间,陈某某通过微信将实时掌握的熊某某的动态告知唯托公司人员,以便相互配合。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取47%分成,获取赃款人民币34.075万元。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宁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向宁化县公安局代为退回赃款人民币34.075万元,该款已归还被害人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现金记账本、体检报告、出团确认函、客户分析表、护照、电子客票行程单、出团情况表、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订货单、陪同人员注意事项、暂扣财务收据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辛某某、伍某某、吴某某、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梁某某、唐某某、廖某某、曾某某、柳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叶某某、乔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被害人熊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72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学珠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东城雅苑*号楼*室,联系电话:13*********。
2、随案移送卷宗十册、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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