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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路**号**室,现住址福建省惠安县**镇**小区**号楼**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通过珍爱网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固定工作、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欠金融公司女股东钱款、将人打伤、被追杀等理由,先后三次向郑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86000元(币种下同)用于个人还款、消费等,并采取拉黑电话和微信、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等方式躲避郑某某催讨。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郑某某退赔10000元,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达18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映红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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