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20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无防疫物资口罩可供出售的情况下,仍在微信群里发布售卖口罩信息。被害人田某某、艾某某看到信息后,信以为真,于2020年2月23日至同年2月26日期间,在暂住地福州市台江区**座**单元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人民币(币种,下同)875元、4207元用于购买口罩。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累计5082元款项后将被害人田某某、艾某某拉黑,并将该款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田某某、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照片、房产租赁经纪合同、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田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平台上编造出售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玲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户籍地,联系电话:1396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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