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号,现住福建省邵武市*****区**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时期,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害人周某某发布求购口罩的信息,因经济拮据萌生诈骗念头。陈某某私聊周某某谎称自己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并将虚假的身份证号码、自己使用的口罩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周某某,获取周某某的信任,至2月8日陆续骗取周某某共计人民币16060元。随后,陈某某将周某某的微信拉黑失联,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手机、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等,全部挥霍殆尽。案发后,陈某某在近亲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6.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从陈某某处提取扣押的手机现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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