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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桂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与蒋某某、邓某甲(二人均另案)结伙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苑**栋**单元**房开了一间投资公司(还未注册),三人从广东省广州市**公司购进网络投资平台“币富汇”,并招聘了雷某某、邓某乙、史某某、邓某丙、邓某丁、龙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段某某(十人均另案)等人团伙作案进行诈骗。蒋某某负责给员工发放工资、提成,还假扮投资讲师蛊惑听众,陈某某、邓某甲负责培训各带一组员工开展诈骗业务,员工雷某某、邓某乙、史某某、邓某丙、黄某某、邓某丁等人负责用公司发放的手机及已注册好的微信假扮他人身份与陌生人进行聊天,根据公司发放的聊天模版与对方聊熟识后就引诱对方注册“币富汇”平台购买比特币、以太币、美元、欧元等理财产品,然后蒋某某、陈某某、邓某甲等人通过“币富汇”后台操控理财产品的涨跌来诈骗被害人钱财,雷某某等10人就根据被害人被诈骗的钱财多少来获取提成。经查证,2018年11月至案发,被害人杨某某在“币富汇”平台被诈骗人民币49512元,被害人朱某某在“币富汇”平台被诈骗人民币4276元,被害人李某乙在“币富汇”平台被诈骗人民币1500元,共计55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微信资料截图、“币富汇”系统平台资料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拾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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