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栋***房,务工,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16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利用互联网通过360搜索引擎推广含有“手机号码定位找人、定位软件、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机主身份信息”等虚假信息的网页,然后通过QQ、微信及手机与有相关需求的被害人联系,在骗取他人信任后,再以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收取查询费、定金等费用为由骗取他人钱财,让被害人先将办理业务的费用通过微信扫至其发送过去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内,或者提示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和网银等方式转账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的方式进行诈骗。
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共诈骗了赖某某、向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被害人共计500223.11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并将诈骗所得的资金转入其使用的微信和银行卡进行消费和提现。
其中,陈某某骗取了50个微信持有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8280元,将诈骗所得资金先后汇集在ggggg10****、wx7****、wx4****、wx72****、a51****、yyaag****微信中进行提现和消费。其中,微信ggggg10****(昵称:g****)汇集了来自chq-5****(被害人曹某某持有)等7个微信持有人被诈骗的资金3400元,微信wx7****(昵称:商1**)汇集了来自yfq2****(被害人尹某某持有)、pang****(被害人耿某某持有)等30个微信持有人被诈骗的资金15450元,微信wx4****(昵称:商2**)汇集了来自zxd1****(被害人张某某持有)、Tant****(被害人谭某某持有)等11个微信持有人被诈骗的资金7130元,微信wx72****收取了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的微信(liu****)资金400元,共计26380元,均被转至陈某某使用的a51****微信中。其中,微信yyaag****收取了被害人姚某某被诈骗的微信(wxid_****)资金1900元。
其中,陈某某骗取了林某某等被害人转账的资金共计471943.11元,将骗取的资金汇集在银行卡里进行提现、消费。其中卡号62218858100********(户名为周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集了向某某等被害人被骗的资金246695.09元,卡号62122636021********(户名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汇集了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等被害人被骗的资金72999元,卡号62146221210********(户名陈某某)的广发银行卡汇集了姚某某等被害人被骗的资金59899元,卡号62148320********(户名陈某某)的招商银行卡汇集了黄某某、唐某某等被害人被骗的资金92350.02元。
2019年5月16日,蕉岭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栋***房抓获陈某某,从其***房住家现场查扣手机、银行卡、笔记本和手提电脑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物证;4.书证;5.搜查、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3部、银行卡5张、手提电脑1台等(详见清单)、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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