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6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0********,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单元**层**号。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办理上西安高级中学高中为由,骗取郑某某19万元人民币,其中1万元给介绍人常某某作为好处费,其他款项均用于个人挥霍。后办学事情未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8年10月25日郑某某联系不到被告遂报警。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户籍证明、
6、聊天记录、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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