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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 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交管局允许处理非本人机动车备案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业务,回收驾驶证分数,并通过自己的微信名为辽宁鞍山违章代办、微信号为abc1599805****帮助他人办理车辆违章消分。

1.2020年2月3日12时许,陈某某答应被害人吴某甲可以帮助其办理车辆违章消分,于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间多次收到吴某甲转账,为其办理了车辆违章消分。后吴某甲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1时许,2月7日0时许,2月7日14时许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陈某某3650元、4560元、1400元、3280元,共计人民币12890元。陈某某在收到转账后隐匿。

2.2020年2月,被害人夏某某经其姐夫吴某甲介绍,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在几次成功帮助夏某某办理车辆违章消分后,夏某某于2020年2月7日22时49分通过其支付宝向陈某某转账12390元,陈某某在收到转账后隐匿。

3.2020年2月,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在几次成功帮助刘某某办理车辆违章消分后,刘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通过其朋友吴某乙的支付宝向陈某某支付宝转账3000元,陈某某在收到转账后隐匿。陈某某将骗取吴某甲、夏某某、刘某某的钱款共计28280元用于个人生活全部挥霍并更换了联系方式。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支付宝付款截图、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夏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钱款并隐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检察官助理:苏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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