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号,现住驻马店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驻马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将其位于驻马店市**路与**路交叉口北侧**小区**号楼**单元**号的房产以43万价格出售给王某某,且王某某支付了房款。后被告人陈某某因急需资金归还贷款,以为王某某修改购房合同为由,将其购房合同从**房地产中介骗走,对外谎称该房产未出售,并约定以41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被害人邵某某,2018年2月至同年11月份期间,共计骗取被害人邵某某购房款91200元,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9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阐释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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