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7********,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虚构刷单支付佣金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9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QQ上添加被害人刘某甲为好友后,以刷单后退还本金并支付佣金为由,诱使其在京东商城购买3张面额1000元的“京东e卡”(价值共计3000元),随后指示被害人刘某甲将卡密码通过截图的方式发送给自己,并绑定充值至自己的京东账户上,随后陈某某切断与被害人刘某甲的联系。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联系京东公司将该笔赃款追回。
2、2020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在QQ上添加被害人黎某某为好友后,以刷单后退还本金并支付佣金为由,诱使其在“闲鱼”APP上购买3张面额1000元的“京东e卡”(价值共计2940元),随后指示被害人黎某某将卡密码通过截图的方式发送给自己,并绑定充值至自己的京东账户上,随后陈某某切断与被害人黎某某的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黎某某的陈述;3.电子数据;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武松
检察官助理:刘雪瑞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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