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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227321990********,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抓获,2020年4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5月1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登录自己所使用的“五行缺钱”QQ时,网民叫“岁月无声”(系被害人尹某某的QQ,以下称为尹某某)添加了好友,然后问其有没有黄曲霉毒素B1药物,被告人陈某某随后告知尹某某有这种药物,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以黄曲霉素需要培养购买原材料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尹某某分别于于2020年04月13日、4月26日通过现金汇入的方式将10000元转到了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卡号为:62179924000********的邮政银行卡上,收款后,被告人陈某某到药店购买了一瓶酒精冒充黄曲霉素装入自己在网络上面购买的两个小塑料瓶,通过三都县百世汇通快递公司邮寄给尹某某(尹某某提供的收件地址及收件人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崇义镇的沈锋),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邮寄给尹某某的透明塑料瓶内浑浊液体中检处乙醇(酒精),未检处黄曲霉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冒充黄曲霉素的酒精;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银行卡流水账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政展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贰册,公诉卷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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