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刷单可以赚取高额利润。2019年10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拼多多刷单赚取利润,而后,陈某某每日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1,000元作为利润回报,至10月26日,共计转账15,000元给李某某。同年10月26日,陈某某以增加资金投入刷单为幌子骗取李某某转账30万元,后陈某某将40万元全部用于赌博。经李某某多次追讨,陈某某在案发前归还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李某某先后转账40万元给陈某某进行拼多多刷单赚取利润,后被陈某某骗取钱款。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从陈某某处扣押华为P30手机一部。
3.宝山公安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陈某某将别人给其拼多多刷单的钱用于赌博。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陈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陈某某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称其将李某某的钱款用于赌博网站套利,后资金被冻结,但辩解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青峰
检察官助理:胡 扬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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