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购买虚假的“***”骑手账号,冒充骑手身份,并使用虚拟定位软件,制造虚假定位,在“***”网络平台异地接受跑腿订单。接单后,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谎称自己正在代购商品,并以商品价格过高需要被害人垫付为由,骗取七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120元(以下币种同)后失联。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筷子街39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郭某某、祝某某等七人的陈述,证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是正在代购商品的骑手,并以商品价格过高需要被害人垫付为由,骗取七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120元。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其在接到被害人投诉后,经后台筛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其他骑手账号承接跑腿订单,但都未成功配送的事实。
3.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微信、支付宝等个人信息、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4.被害人郭某某、缪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正在代购商品,并以商品价格过高需要被害人垫付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失联的事实。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后台投诉信息汇总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被害人的投诉情况及公安机关的排查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手机的扣押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身份情况。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11月,其通过购买虚假的“***”骑手账号,冒充骑手身份,并使用虚拟定位软件,制造虚假定位,在“***”网络平台异地接受跑腿订单。接单后,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谎称自己正在代购商品,并以商品价格过高需要被害人垫付为由,骗取七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120元后失联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裕辉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法律援助律师:刘雪艳,联系电话:1891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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