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00********,**族,**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路**栋**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网上购买、注册账号等方式获得多个京东网上商城的账户,并用这些账户在京东网上大量购物后恶意退货,骗取京东退货运费险补贴款。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骗取京东商城退货运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719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姜某某、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网上购买、注册账号等方式获得多个京东网上商城的账户,并用这些账户在京东网上大量购物后恶意退货,骗取京东退货运费险补贴款的事实。
1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光盘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京东退货运费险补贴款并提现7万余元的事实。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炯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意见,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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