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2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7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任某甲因保险理赔结识,并开始向任某甲及其哥哥被害人任某乙推销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福禄满堂养老金、国寿福禄鑫尊两全、康宁终身保险等保险。自2014年初至2019年5月间,陈某某利用被害人对其的信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各种理由误导被害人骗其退保,后以骗取被害人继续向其个人缴纳相关保费、编造不存在的保费、新购买保险获取佣金等方式,骗取任某甲、任某乙保费370078元及相关佣金,造成被害人所购保险巨额损失。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在7月28日才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又否认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的陈述,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说明等材料,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涉案保单材料、保险合同,**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涉案投保证明、保单,诺亚正行基金销售公司提供的证明、劳动合同、离职材料证实,陈某某骗取任某甲、任某乙钱款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资料证实,本案发案、被告人到案及其户籍身份情况。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智勇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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