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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933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2日22时许,被害人蒋某甲委托其朋友蒋某乙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商定,由陈某某帮蒋某甲套现5000元,陈收取125元手续费。随后,陈某某联系网上认识的一名商家,该商家将制作好的支付宝二维码发给陈某某,陈某某再将该二维码发给蒋某乙,蒋某乙再将该二维码转发给蒋某甲,蒋某甲遂通过支付宝扫码向该商家支付了5000元。接着,商家扣除部分手续费后,向陈某某转账4935元,陈某某收到钱后将蒋某乙的微信账号拉黑,并将该笔钱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陈某某向蒋某甲退赔5000元,并获得蒋某甲的谅解。

(二)2019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商定,由陈某某帮张某某套现3500元,陈收取70元手续费。随后,陈某某联系网上认识的一名商家,该商家将制作好的支付宝二维码发给陈某某,陈某某再将该二维码发给张某某,张某某遂通过支付宝扫码向该商家支付了3500元。接着,商家扣除手续费后,向陈某某转账3430元,陈某某收到钱后将张某某的微信账号删除,并将该笔钱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蒋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作案工具手机,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2019年10月17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卷。

    5. 随案移送光碟壹张(不含电子卷宗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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