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在某电子有限公司任职时使用的账户、密码入侵到该公司计算机系统售后的“我打微商版”软件后台,先后增加“以旧换新”发货订单条数926条,并把“我打微商版”计算机系统后台生成的快递单号数据放到其本人经营的淘宝店的销售快递信息中,从而把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蓝牙音箱、无线话筒、U盘等电声产品骗出去并销售给其淘宝客户,骗取的电声产品总价值104957.9元。案发前,陈某某退还21100元给被害单位,实际骗得838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满

检察官助理:胡  静

                                       2020年10月12日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