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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5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302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慈溪市**镇**村**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加入各种游戏群,修改昵称和头像冒充群主或群成员好友,然后加被害人为QQ好友,虚构出售游戏装备或者刷淘宝店铺积分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现已查明如下事实:

1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群主与被害人魏某某谈好出售游戏装备事宜,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4359元。

2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帮其充值就可以赠送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98元。

3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被害人徐某某的游戏好友,虚构要刷淘宝店铺积分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998元。

  2019年9月6日,民警在宁波市**湾**镇**村**弄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现已全额退赔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身份情况,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莉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无实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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