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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绍云,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宜良县**村集体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了其已购买了宜良县**村**桉树林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与赵某某签订桉树叶购买合同,擅自将**桉树叶出售给赵某某烤桉油,赵某某以银行卡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向陈某某支付订金22600元。

2.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宜良县**镇**村**桉树林所有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了其已购买了张某某的桉树林,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的信任,与余某某签订桉树林购买合同,擅自将该片桉树林出售给余某某砍伐,余某某以现金支付方式向陈某某支付订金36000元。

陈某某将诈骗的上述款项挥霍。被害人赵某某、余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20年9月9日13时许,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宜良县耿家营乡小集镇抓获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客户取款回单,桉树叶买卖合同,桉树林购买合同,欠条;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余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刚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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