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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诈骗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冒充医院领导、***病人报销医药费等作案手段实施诈骗,在开远市各大医院附近诈骗7次,涉案金额10976元。

1、2020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开远市**农贸市场批发南瓜场地旁边,以冒充926医院副院长,称其可以为住院病人申请补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600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开远市新人民医院附近的凤凰路上,以冒充开远市人民医院医生,称其可以帮病人用好药治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2188元人民币。

3、2020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开远市新人民医院附近,以冒充开远市人民医院副院长,称其可以帮病人申请好政策的方式,在**农贸市场附近骗取被害人孙某某1260元人民币。

4、2020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开远市人民医院附近饭店门口,以冒充开远市人民医院副院长,称其可以为住院病人报销医药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2850元人民币。

5、2020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开远市中医院附近,以冒充开远市中医院院长,称其可以为住院病人报销医药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某1060元人民币。

6、2020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开远市工人医院附近的饭店门口,以冒充开远市工人医院副院长,称其可以为住院病人报销医药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118元人民币。

7、2020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开远市**小学门口,以冒充926医院医生,称其可以为住院病人报销医药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白某某9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眼睛一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何某某等七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开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眼镜一副、赃款8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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