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假冒女性通过微信和被害人杨某某“谈恋爱”,并多次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共计诈骗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7463.24元和价值人民币1008元的荣耀9X手机一部。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号**网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