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诉发刑诉〔2015〕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2015年11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5年9月21日、2015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09年从**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职后,对亲友谎称自己是**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的干儿子、**公司经理。
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虚构**公司将发行内部股份且收益可观的事实。随后,被害人徐某某按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向叶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上海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先后汇款人民币共计1200万元,用于认购上述股份。
同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向被害人徐某某虚构**酒业内部定向增发股票(以下简称“**酒业内部股”)且收益可观的事实。随后,被害人徐某某按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向陈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账户先后汇款共计人民币592万元,用于认购上述股份。
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虚构**酒业内部股且收益可观的事实,并利用叶某某假扮高某某会见吴某某获取其信任。随后,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5454.343万元,用于认购上述股份。期间,被害人吴某某为成功认购上述股份,多次在澳门接待被告人陈某某谎称与认购股份相关的耿某某等人。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吴某某共计人民币7246.34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将所得赃款部分以赌博、购物等方式挥霍,部分转移至李某某等人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5.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曦
代理检察员:叶丽莉
2015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6册,光盘4张,散件4页;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