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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小**号楼**单元**,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兰州新区中川镇人民政府对兰州新区**镇**村**社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被告人陈某某为多分得安置房和奖励性商业经营场所地,伪造其子狄某某与魏某某的结婚证件,并将假证件提供给拆迁办工作人员,从而多分得兰州新区**小区安置房屋80㎡(折算人民币238400元)、奖励性商业经营场所地20㎡(折算补偿款12万元),共计358400。案发后陈某某于2018年6月9日与兰州新区中川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变更协议》,将骗得的财物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豆 强

2020年713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9533****。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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