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组,无业。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昆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包头市昆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了销售吉他的广告,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联系陈某某表示欲以每把238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吉他6把,陈某某同意后,被害人将购买6把吉他的货款1428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货款后,仅给被害人发货1把吉他,而将剩余货款11900元占为己有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被骗的时间、经过及数额。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抓捕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并被临时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的事实。

4、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转账情况及被告人款项支出情况。

5、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手机截图及银行卡交易清单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聊天内容、转账情况及事后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等事实情况。

6、书证,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7、被告人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飞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