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镇**村**组。2002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梓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1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剑阁县**乡**村4**组,以“高价收购粮食身上带的现金不足”为由骗取该组村民徐某贵现金1000.00元,骗取徐某芳现金1600.00元,骗取徐某树现金600.00元。
2、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剑阁县**镇**村**组唐某某家,以“高价收购粮食身上带的现金不足(有几万元钱放在唐卒林认识的人处)”为由骗取唐某某现金4800.00元。
3、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剑阁县**乡**村**组吴某某家,以“收猪钱不够,借点钱后面还他”为由骗取吴某某现金2000.00元。
4、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剑阁县**乡**村**组李某某家,以“高价收购鸡身上带的现金不足”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1990.00元。
5、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剑阁县**乡**村**组杨某某家,以“低价可以购买小猪”为由骗取杨某某信任,后将杨某某骗至剑阁县**镇**村(小地名瓦子娅)处骗取杨某某现金2400.00元。
6、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剑阁县**乡**村**组王某某家,以“高价收购生姜身上带的现金不足(老婆带有12万现金在来的路上)”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11500.00元。
7、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剑阁县**镇**村**组梁某某家,以“高价收购鸡身上带的现金不足”为由骗取梁某某现金1000.00元。
8、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剑阁县**乡**村**组,以“高价收购鸡身上带的现金不足”为由骗取该组村民苟某某现金600.00元,骗取梁某某现金3000.00元,骗取张某某现金2200.00元。
9、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剑阁县**镇**村**组汤某某家,以“高价收购土鸡并赠送肥料,身上带的现金不足”为由骗取汤某某现金600.00元;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再次窜至汤某某家,以“自己做水库工程身上带的现金不足”为由骗取汤某某现金1400.00元。
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共计诈骗他人人民币34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晓青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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