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于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4月29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0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承包修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镇“十个全覆盖工程”的乡村公路项目为由,诈骗被害人宋某某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及曾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2. 归案情况说明及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抓获并于2019年4月26日至4月29日羁押于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3. 施工承包合同及情况说明,证明凉城县2015年第三批硬化工程项目承包公司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凉城县2015年第三批硬化工程项目第十标段**镇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没有陈某某;
4. 借条及收条,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收到受害人宋某某十万元及向宋某某借款三万元的事实;
5. 银行流水及转款凭条,证明受害人宋某某从建行包头鹿港支行给陈某某母亲贺某某账户转账9.5万元的事实;
6.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受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8. 证人于某某、孔某某的证言,证明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也未与被告人陈某某签过麦胡图镇十个全覆盖工程相关承包合同;
9.报案材料和受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被被告人陈某某诈骗95000元的事实经过;
1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对其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辨认笔录,证明受害人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范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守忠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18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1份。
4.谅解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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