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栋**单元**号,无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珠江风景小区18号楼302室,谎称自己拥有武汉大学学历,冒充解放军总医院的医生,虚构自己拥有房产、汽车以及正在经营公司的事实,以创业为由让其女友雷某某贷款后向自己转账,金额共计53万余元。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亦陆续向被害人雷某某转账用于还款,金额共计49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程某某的证言,手机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庆
检察官助理:李南璇
检察官助理:严婷婷
书记员: 姜瀚林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无赃、证物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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