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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0日至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履磕村等地,虚构其认识法院工作人员的事实,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付某某解决民事诉讼为由,多次骗取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0070元。被害人于2020年1月26日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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